一、为什么要修订《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2020年,针对部分住房租赁企业接纳高危害经营模式盲目加杠杆,造成资金链断裂,严重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情况,我局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和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有效停止了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收短付”等方法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利用“高进低出”等高危害经营方法迅速抢占市场行为。为继续增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效劳本源,防备化解金融危害,;ぷ》孔饬薜笔氯苏比ㄒ,增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生长,凭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增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相关要求,为增强住房租赁市场治理,连续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事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等4部分修订了《通知》相关内容并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监管工具和规模
《通知》划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法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凌驾3个月的或收取押金数额凌驾1个月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或收取押金数额未凌驾1个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治理。由监管银行对租金、押金资金进行监管,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二)关于监管账户开立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的具体要求。一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开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信息,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效劳平台进行公示(以下简称“租赁平台”)。二是住房租赁企业在开立监管账户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凭据监管协议约定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模、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划定实时向租赁平台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信息。
(三)关于监管资金释放
《通知》划定自租赁条约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被监管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条约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提前解除租赁条约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执法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监管银行凭据申请及相应质料划转监管资金。
(四)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见告承租人本《通知》相关划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效劳,发明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可向区(市)县住建部分举报;承办银行应当凭据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效劳,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当,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并通过系统对接方法向市住建局实时推送监管账户信息和账户资金信息。
(五)关于违反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划定和约定的责任
一是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划定的,由住建部分会同相关部分查处,包括但不限于接纳约谈申饬、暂停房源宣布、暂停网签备案、宣布危害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步伐,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和税务等部分实施联合惩戒。二是承办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划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凭据监管协议约定担卖力任。三是租赁当事人双偏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担负损失。
(六)关于监管账户的注销重新设立和变换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需重新开立监管账户的,应书面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主管部分经同意注销原监管账户,持区(市)县住建主管部分同意函治理监管账户注销和重新开立,注销后再开立新监管账户。同时监管账户信息变换的,企业应同步更新开业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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